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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籍注销要办什么手续:和前面的法律原因怎么衔接

条文札记 · · 条文查证于 2026年10月6日


很多人是在国籍已经发生变化之后,才想起要去「注销」。这里容易混的是顺序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》里并没有一个叫「国籍注销」的独立步骤,先发生的是国籍的丧失、退出或取得,注销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是这一变化之后的衔接事项。把两层分开,手续才对得上。

先确定国籍发生了什么变化

按第十四条,中国国籍的取得、丧失和恢复,除第九条规定的自动丧失以外,都必须办理申请手续。也就是说,先要确定落在哪一种情形上:是第九条的定居外国并自愿加入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,是依据第十条申请退出,还是依据第十三条申请恢复。不同的原因,后面要走的手续并不相同。

向谁申请、由谁审批

第十五条规定,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,在国内为当地市、县公安局,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。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,加入、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,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,经批准后由公安部发给证书。所以「提交」和「批准」是两个不同环节,申请交到出入境或使领馆,批准权在公安部。

注销的对象是户籍和居民身份证

国家移民管理局在公开答复中说明:中国公民丧失中国国籍后,应注销中国户籍和中国居民身份证,不再享有中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。也就是说,注销针对的是户籍与居民身份证这两样登记,而它的前提是国籍已经依法丧失或退出,两者有先后关系,不能倒过来办。

未满十八周岁的情形

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,未满十八周岁的人,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。这一条针对的是申请环节;注销户籍和身份证时,同样按户籍登记的相应要求办理。

为什么要先理清顺序

如果国籍变化的法律原因还没确定,就去问「怎么注销」,往往答不上来要带什么材料,也判断不了该走哪条路径。正确顺序是:先对照条文确定自己属于哪一种国籍变化,形成完整的法律原因,再按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走申请与审批,最后办理户籍与居民身份证的注销登记。

出处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》第九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(条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,与国家移民管理局、中国领事服务网转载核对一致);国家移民管理局常见问题答复(2017-08-16)。以上内容均查证于 2026-10-06。本站只解释公开条文,不评估个人申请能否获批,也不代办任何手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