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、丧失和恢复,都适用本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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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文 18 条,逐字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,并与国家移民管理局、中国领事服务网两处转载核对一致(查证 2026-09-22)。每条下方注明它在本站工具里用于哪种情形。
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;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施行。截至查证日,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该法状态为「有效」,只有这一个版本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、丧失和恢复,都适用本法。
本站工具未直接使用这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,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。
本站工具未直接使用这一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,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,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:
本法公布前,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,继续有效。
本站工具未直接使用这一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本站工具未直接使用这一条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: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于 1996 年 5 月 15 日、1998 年 12 月 29 日作出《关于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》《关于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》,两份解释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。本站工具只按上面 18 条对照,不处理港澳居民的国籍问题(本站归纳)。